(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FORM A),它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官方凭证,凭借此证,我国出口产品能够在给惠国享受基于最惠国税率基础之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当下,共有38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涵盖欧盟27国(包括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
(二)一般产地证,其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CO),堪称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原籍”身份证明。在特定情形下,进口国依据该证书对进口货物施以不同关税政策,是货物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关键证明文件。其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实施、歧视性数量限制管控、反倾销与反补贴举措、原产地标记标注以及政府采购等多个方面。
产地证类型丰富多样,诸如CO、FORM E、FORMA、FORM F等。一般而言,制作CO时需参照提单和发票上的信息进行准确填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先新建一份以发票号命名的产地证文件,进入编辑页面后,第一栏“Exporter”(供应商名称及地址)应依据提单上“shipper”对应的内容填写;第二栏“Consignee”,多数情况下按提单上的资料录入,但遇到做信用证(LC)业务且“Consignee”显示为“TO THE ORDER OF **BANK”,而通知方(Notify party)才是实际买家的情况时,通常会采用实际买家(即通知方)的资料来填写CO,当然也可事先与客户沟通确认。接着,第三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需填入提单上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信息,填写完毕后第四栏会自动生成。右侧的进口成分标志,若产品配件均为国产则选“P”,否则选“W”,不可留空;毛净重标识可根据需要在CO上展示相应数据。在编辑商品部分,要确保唛头、货物描述、海关编码、毛重等内容与提单完全一致,发票号码和日期则参照发票实际信息填写。至于第11、12点的申请日期、地点以及签署日期、地点,需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确定,且这两个日期既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也不能晚于出货日期,否则将成为后发证。完成单据制作后,点击保存并打印,选择导出为图片格式,便可将CO图片发送给客户进行确认。受益于自贸区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我国对相应自贸区国家的出口量实现了显著增长,与此同时,进出口贸易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